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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更须推进文物保护社会化

  刚开年,国家文物局官网就挂出《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支持文物古建对外开放,并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导则中提到,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1月7日《北京日报》)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同时,许多原本湮没在民间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被不断发现,使我国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大增加。而不可移动文物,绝大多数是文物建筑。文物建筑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它集历史、文物、艺术、文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身,集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髄。基于此,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要求景点中文物建筑应尽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虽然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但毕竟财力有限,许多古建筑依然面临着无人看护、日趋破败的困境。特别是,全国不少地方的文物建筑,均未能得到较好保护。在一些地方,重经济、轻文物,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如,一些保存完好的古建筑,在多地让位于房地产开发,变身别墅、餐馆、甚至洗脚城;再者,一些损毁严重的古建筑,则任其自生自灭。

  可见,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对文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要求,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特别是,2018年10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同时,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可见,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更须推进文物保护社会化。这就要求,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出台统一规定,将文物保护社会化政策,纳入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同时,制订相关配套细则,如进一步规范业主、保护者和监管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一旦有文物建议损毁,除了追责文物部门之外,也要追究权属者及保护者的管理责任。特别是,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等方式,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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