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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邳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邳州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规范学术工作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科学决策,促进本馆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特成立邳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本馆学术工作,是本馆学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务会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课题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组织本馆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组织编辑出版本馆学术研究著作。

第八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对馆内年度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长任期,须经馆务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馆长兼任;学术秘书1名。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秘书建议名单由馆务会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专家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五章   委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五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坚持依照法规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重要学术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不能遵守章程、不履行工作职责、在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等,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经费每年由馆内划拨,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邳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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