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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研究

考古发掘步骤

  考古发掘的第一个步骤:收集资料

  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的遗迹和遗物,谈到它的方法论时,首先是如何收集被分为遗迹和遗物两大类的各种实物资料。作为科学的近代考古学,收集实物资料的主要手段应该是田野调查和发掘。因此,田野调查发掘方法便成为近代考古学的基本的方法。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发掘,这便是"田野考古学",是考古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

  考古发掘的第二个步骤:考古调查

  调查是发掘的准备。只有经过调查,才能选定发掘的地点和对象,并决定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发掘。但是,调查本身也是科学工作。调查工作若做得广泛、深入,纵使不进一步做发掘工作,也可以解决一些考古学上的问题。例如,通过调查,可以究明某一文化在地域上的分布范围,了解该文化与它的地理环境的关系等。在调查之前,要广泛查阅文献,同时要充分利用地图和地名学的研究成果,以便得到探求各种遗迹、遗物的线索。航空照片和卫星照片等遥感资料,也能为考古调查提供启示。

  考古调查中可能发现的遗迹和遗物,大体上有平地上的居住址、洞穴中的居住址、都邑和城寨址、坟墓、矿穴和采石坑、摩崖造像和题刻、可移动的石刻(如造像、碑碣、经幢等)、各种类型的建筑物遗存,以及石器、骨器、陶器等各种器物和它们的碎片等。到达现场之后,要注意地形,仔细观察地面上的现象;要充分利用沟沿、路边、山崖等各种断面,寻找遗迹和遗物的露头。有些地点,如泉水附近、河流的交汇处及黄土地带的台地往往有居住址,石灰岩山坡往往有洞穴居住址,湖滨、海边往往有贝丘的遗迹,都特别值得注意。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好文字、绘图、照像和测量等各种记录,并适当采集标本,以便在室内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调查发现的遗址和坟墓等,要按照各方面的条件,加以选择,才能成为正式发掘的对象。考古发掘要把埋没在地下的遗迹和遗物揭露出来;在揭露过程中,遗迹和遗物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发掘工作都是对遗迹和遗物的破坏。考古工作者的责任,在于采取妥当、严密的方法,使这种损坏降到低的限度。

  要做好发掘工作,首先必须懂得地层学。"地层"这一名称是从地质学借用的。在人类居住的地点,通常都会通过人类的各种活动,在原来天然形成的"生土"上堆积起一层"熟土",其中往往夹杂人类无意或有意遗弃的各种器物及其残余,故称"文化层"。如果后一代的人类居住在同一地点,又会在已有的"文化层"上堆积另一"文化层"。由于长期延续,文化层越堆越厚,层次越来越多。如果没有经过扰乱,上层的年代必然比下层的年代为晚。这样,文化层的堆积便构成了这一居住址的编年历史。人类的活动是复杂的,所以文化层的堆积情形也往往是十分复杂的。考古工作者在发掘时,必须恪守地层学的原则,使用各种技术和手段,从错综复杂的层位关系中将居住址的历史井然有序地揭露出来,而不致发生错乱或颠倒。这就要求考古工作者必须具有细致、谨慎的工作态度,采用严密、妥善的发掘方法。在墓葬的发掘中,地层学的重要性虽然不如居住址的发掘,但墓葬与居住址的文化层之间,墓葬与墓葬之间,乃至墓葬本身的各部分之间,也往往存在层位关系。

  发掘的具体方法,要看发掘对象而定。总的说来,可分为居住址的发掘和墓葬的发掘两类。居住址的发掘,一般要采取开探方(或探沟)的方法,以利对各种现象的控制和记录,并可留出剖面,以观察文化层的堆积。探方(或探沟)必须统一编号,以求将发掘出来的遗迹、遗物汇合起来,有条不紊地纳入总体记录中。对于各种遗迹,诸如房屋、窖藏、道路、沟渠、水井、城墙和城壕等的发掘,都要按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对各种遗物,则要究明它们所在的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除了标明层位以外,还要记明坐标,以备查考。发掘墓葬的坟丘部分,要用"四分法"或"条分法",其原理与发掘居住址时开探方或探沟相似。发掘墓室时,则要仔细清理葬具、尸骨、随葬品和它们的痕迹。不论发掘何种遗迹,都不能放过任何细微的迹象;如夯土中的杵痕、坑壁上的锹迹、房屋中的柱穴、道路上的车辙、田地中的脚印之类,都要一一清理出来。

  在全部发掘过程中,都要做好记录工作。记录的方式主要分文字、绘图和照像3种,必要时还要制作模型。考古发掘工作的原则,就是要做到能够根据这些记录及所采集的器物,恢复居住址或墓葬在未发掘前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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