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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报送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全国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了《关于报送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对革命文物报送范围、报送内容和报送要求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革命文物主要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纳入革命文物范畴。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

  通知指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的报送范围,是指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为基础,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和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

  本次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的报送范围,是指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为基础,普查登录的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中的革命文物。

  通知要求,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级填报基本信息。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别填报每一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基本信息,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汇总填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基本信息。

  对可移动革命文物,分省统计基本信息。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托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平台甄选革命文物,统计填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移动革命文物基本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把关和汇总审核职责,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工作。革命文物名录基本信息应于11月23日前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文物局。

  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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