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预约电话  

0516-86261083

新闻动态

邳州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邳州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住所: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运平路58号。

第三条 博物馆是经中共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经费来源: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为5058万元。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收藏、保护、传承、弘扬邳州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六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和艺术知识;(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博物馆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博物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博物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博物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博物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博物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博物馆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博物馆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博物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二)保障博物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监管;

(三)对博物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馆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建博物馆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博物馆宗旨,维护博物馆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博物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支部对博物馆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博物馆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博物馆由于人数不足暂时未设置独立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职责在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群众组织的统一管理下履行。

第十七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馆长是博物馆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博物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四)博物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由馆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 酝酿决策;  

(二) 集体决策;

(三) 决策执行。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会议先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全馆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规划、年报、通讯和规章制度;负责文书、保密、档案、法务、信访、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接待;负责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采购、物业、车辆、场馆场地管理;负责财务、劳资、职称等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负责人事、考勤和年度考核;负责各类协会的对接工作。

(二)安全保卫科。负责制定博物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博物馆综合安全;负责停车场和门禁系统安全管理;负责技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更换和管理;负责开展安防、消防演习和职工安全教育;组织管理消防工作;责安排全年安全值班。

(三)藏品保管部。负责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负责建立藏品总账、分账及管理档案;负责藏品分类管理系统的资料收集、整理、输入;负责库房藏品观摩、外借工作;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计划和搜集藏品征集信息;负责开展鉴定、评估、定级、撰写征集鉴定报告、办理征集手续等征集程序;负责文物征集委员会工作;协助策展、布展、文化创意等工作。

(四)考古部。负责邳州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突发抢救性发掘的应急处理,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实施考古发掘工作;负责邳州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

(五)社会教育部。负责为社会公众开展讲解、讲座、教学、培训、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负责组织编写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展厅讲解词及社教课程;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管理;负责运用新媒体,创新服务方式与途径,增强博物馆教育辐射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发展目标:传播传统文化,保护文化精髓。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功能定位: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均等化的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

第二十九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博物馆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博物馆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博物馆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三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博物馆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博物馆特色公益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的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博物馆章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博物馆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邳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 邳州市博物馆 邳州博物馆

友情链接: 国家文物局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故宫博物院 中国国家博物馆 南京博物院 湖北博物馆 广东省博物馆 四川博物院 河南博物院

主办单位:江苏省邳州市博物馆 地址:邳州市运平路 电话:0516-86261083

技术支持:邳州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