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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的通知》(财教〔2013〕97号)进行了修订。日前,财政部将修订后的《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省(区、市)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明确省级以下各级财政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举办基本陈列的布展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

第八条  运转经费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一)基本运转补助。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个数。

根据博物馆、纪念馆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馆、地市级馆、县区级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地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财政部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地区分为五档,第一至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分担80%、60%、50%、30%、10%,其中:第一档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地区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地区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地区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

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2008-2010年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因落实中央免费开放政策当年形成门票收入减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  运转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省级(地市级、县区级)馆因素数额×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门票收入减少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省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博物馆评估定级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核定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情况核定。

申请陈列布展补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其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经过审核或备案后,方可申请经费。其中,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中央宣传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属于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本级宣传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其他不在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报本级文物部门备案。

陈列布展补助标准如下:原则上陈列布展展区地面面积100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5000(含)-10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2000(含)-5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40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项目可适当增加补助。

第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馆舍面积(10%)、馆藏品数量(10%)、国际合作项目数量(10%)、陈列展览数量(20%)、观众人次(20%)、科研成果数量(15%)、社会教育场次(15%)。

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根据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节。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序号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1

≥90分

1.2

2

≥80分且<90分

1.1

3

≥70分且<80分

1

4

≥60分且<70分

0.9

5

<60分

0.8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因素总数=∑[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门票收入减少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

中央宣传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负责未纳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馆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国家级重点博物馆因素测算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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